返還款項

日期

2025-02-24

案號

CLEV-113-壢簡-2036-20250224-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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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2036號 原 告 李雅琪 被 告 黃政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政偉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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