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8

案號

CLEV-113-壢簡-2080-20250318-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2080號 原 告 張景富 被 告 范純銀(原名范維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並經本院刑事庭移送而來(11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5、38、58、60 號),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下列理由要領 外,僅記載主文,其餘省略。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其一達於可為 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一部之終局判決;本訴或反訴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382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張景富主張被告為侵權行為部分,與其餘原告李金明間,並無合一確定之必要,且原告對被告之請求已達可為裁判之程度,原告亦先行辯論而請求一造辯論判決,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先就此為一部之終局判決(其餘原告謝振河部分另行審理),合先敘明。 三、又原告張景富起訴聲明係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 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是其起訴本質上屬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事件,僅不及變更案號,故關於訴訟程序及上訴之規定,均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   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   駁回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