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遺產分割登記

日期

2025-03-11

案號

CLEV-113-壢簡-2085-20250311-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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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208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信禹等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5日內,補正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及 以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繼承人全體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未以被繼承人梁廷 勳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且未以梁廷勳之全部遺產作為分割標的,起訴之要件尚有欠缺,然本院已調得106年度壢登字第205160號登記申請書,請原告聲請到院閱卷,並依申請書內之資料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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