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2
案號
CLEV-113-壢簡-2094-20250312-2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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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2094號 反 訴 原告 即 被 告 黃炫晟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陳冠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黃炫晟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00元,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