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5

案號

CLEV-113-壢簡-2115-20250305-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2115號 原 告 陳佩琪 訴訟代理人 陳素榛 被 告 李炳育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240號)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69號)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3月 11日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