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5
案號
CLEV-113-壢簡-2115-20250305-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2115號 原 告 陳佩琪 訴訟代理人 陳素榛 被 告 李炳育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240號)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69號)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3月 11日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