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10
案號
CLEV-113-壢簡-2129-20250210-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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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2129號 原 告 姜愛鳳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被 告 張燕新 陳子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姜愛鳳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 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