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等

日期

2025-03-04

案號

CLEV-113-壢簡-2130-20250304-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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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2130號 原 告 范文浩 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律師 張煜律師 黃雅旋律師 被 告 李品嫺即宏翰裝潢工程行 李威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查本件於民國114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 4年3月13日宣判。惟被告李威諭訴訟中曾提出答辯狀及相關證物,但僅提出給法院,未將繕本自行寄予原告,而本院審酌相關書狀及證物後,認對本件判決結果可能有影響,為保障原告訴訟權及避免裁判突襲,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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