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18
案號
CLEV-113-壢簡-2142-20241218-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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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214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被 告 尤恒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遺產分割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一、繼承開始時被 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二、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家事事件法第70條亦有規定。次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代位其債務人毛順景之繼承人顏焉請求分割被繼承 人尤淑娟之遺產。經查,被繼承人尤淑娟於繼承開始時之住所為彰化縣彰化市,而尤淑娟之主要遺產即彰化縣○○市○○○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680建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所在地亦位於彰化縣彰化市,依首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專屬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