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2-19

案號

CLEV-113-壢簡-2145-20250219-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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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2145號 原 告 簡嘉宏 被 告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定有明文。又起訴違背第253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提起本件訴訟,其聲 明及其所據之原因事實,均適與伊於1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經由本院以113年度壢簡字第134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受理)之聲明及所據原因事實相同,此經本院調閱上開前案全部卷證核閱屬實,應認原告係於前案繫屬中,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對被告提起本件民事訴訟,為首開規定所稱更行起訴,而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且該情形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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