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27
案號
CLEV-113-壢簡-2155-20250227-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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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2155號 原 告 黃元靖 被 告 呂理和 訴訟代理人 呂學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者,更行起 訴,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提起本件訴訟,其聲 明及其所據之原因事實,均適與本院113年度壢簡字第754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之部分聲明及所據原因事實相同,該案判決後經原告提起上訴,復經本院以113年度簡上字第203號民事判決確定,此有該二案之判決在卷可稽,而原告雖於本件主張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而提起本件訴訟,然相較於前案伊主張返還借款之法律關係而言,仍因原告均立於原告給付之受領地位,尚不因實體法上不同請求權基礎,而有所異,堪認原告本件所據訴訟標的,已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伊復提起本件訴訟,揆諸首揭規定,於法未合,且該情形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