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31

案號

CLEV-113-壢簡-2155-20250331-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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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2155號 抗告人 即 原 告 黃元靖 相對人 即 被 告 呂理和 訴訟代理人 呂學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 27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5日下午3時5分整,在 本院中壢簡易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於前案訴訟係以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為訴訟標的而為請求,於前案經判決敗訴確定,始於本件改以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而為請求,應非屬同一事件,從而,抗告人求為將原裁定廢棄,應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原裁定。 二、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裁 定既經廢棄,形同本院自始未為原裁定,且本件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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