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3-21

案號

CLEV-113-壢簡-2161-20250321-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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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2161號 原 告 林后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2項執行名義為空白,事實及理由欄 又未表明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474,953元係如何計算,原告應具狀補正執行名義,並敘明計算式、計算依據,暨提出繕本1份及相關證據資料(如還款證明)。 二、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暫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474,953元,暫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繳納。 三、提出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0287號裁定影本。 四、補正被告公司正確名稱、商工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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