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3-17
案號
CLEV-113-壢簡-2165-20250317-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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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2165號 原 告 李冠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奕傑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邱奕傑(地址:桃園市○○區○○街00○0號)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4282號裁定影本。 二、原告訴之聲明雖稱「被請求確認被告就所持有如附表所示本 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等語,然查起訴狀附表欄內容空白,原告未具體指明欲確認何本票之債權,訴之聲明不明確,原告應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提出繕本。 三、提出訴外人廖志焜已還款之相關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