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7

案號

CLEV-113-壢簡-2226-20250317-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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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2226號 原 告 黃勝耆 被 告 顏秉德 訴訟代理人 洪瑄憶律師 林邑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秉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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