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3-12
案號
CLEV-113-壢簡-2234-20250312-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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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2234號 原 告 周榮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阿招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原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清晰的本票債務清 償證明書照片。 二、具狀陳報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441號裁定所示之本票上有 無記載發票地及付款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