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3-25
案號
CLEV-113-壢簡-2237-20250325-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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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2237號 原 告 櫻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傳宗 訴訟代理人 姚秉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景嵩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1,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扣除已繳調解費用1,000元,尚應 補繳4,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陳景嵩(住新 竹縣○○鄉○○路00巷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記事勿省略),逾 期不繳或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