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3-25
案號
CLEV-113-壢簡-2240-20250325-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224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 告 許嘉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嘉鳳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37,631元(計算式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 費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