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居間報酬
日期
2025-03-25
案號
CLEV-113-壢簡-2273-20250325-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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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2273號 原 告 邱馨儀 被 告 邱一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一哲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記載之原因事實過於簡略,致本院無從特定訴訟 標的,原告應補正本件原因事實(當事人、時間、地點、詳細且完整之事實經過等),及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105,140元之明細表(即該金額是如何得出,應分項列明)、計算式、計算依據(即以文字說明相對應之單據),暨提出相關證據(如與被告間之居間契約、積欠費用之相關單據、催繳證明等)到院。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105, 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