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30
案號
CLEV-113-壢簡-370-20241230-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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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370號 原 告 陳羿潔 被 告 李志偉 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桃交簡字第404號),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刑事庭 裁定(112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33號)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2月4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 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1 月7日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