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行為等
日期
2024-10-11
案號
CLEV-113-壢簡-421-20241011-4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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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42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周季楓 黃靖妃 被 告 張育茂 廖永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0 月15日宣判,惟原告於同年10月7日具狀聲請撤回起訴,此有民事聲請撤回狀在卷可考,經審酌需預留被告10日異議之期間,可能未及於宣判前生撤回之效力,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