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報酬等

日期

2025-02-10

案號

CLEV-113-壢簡-430-20250210-3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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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4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陽信企業社(中信房屋中壢晨光加盟店) 法定代理人 倪泳橙 送達代收人 黃慧如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咏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咏倪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 ,上訴人即原告陽信企業社對於民國114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32, 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5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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