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03
案號
CLEV-113-壢簡-436-20250303-3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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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4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竣雅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紋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劉紋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楊竣雅對於民國114年2月4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336,8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