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6
案號
CLEV-113-壢簡-500-20250116-2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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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500號 原告即 反訴被告 魏榮志(即魏新相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即 反訴原告 李後穎 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由魏榮志為原告魏新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魏新相於民國113年1月10日對被告起訴請求 損害賠償,然原告於起訴後之113年11月12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王玉嬌、魏綉芬、魏榮宏、魏榮志,此有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依職權調閱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親等關聯、個人戶籍資料等件附卷可憑。而王玉嬌、魏綉芬、魏榮宏已聲明承受訴訟,惟魏榮志迄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自得依職權,命其等為承受訴訟後,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