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爭議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LEV-113-壢簡-554-20241231-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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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554號 原 告 陳秋鳳 被 告 鍾鳳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租賃爭議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敘明請 求撤銷兩造間房屋過水權租賃契約之原因事實,及請求返還新臺幣10,000元之法律依據,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當庭命其3日內書狀補正,惟原告於同年月16日為訴之變更,仍未補正上揭事項,揆諸前開規定,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