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3-19
案號
CLEV-113-壢簡-574-20250319-2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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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574號 原 告 洪雪容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複 代理人 蔡㚡奇律師 被 告 呂梓琪即呂勝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發票人欄關於「鉎益工程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鉎益工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附表發票人欄有錯誤,致本院前開判 決原本及正本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