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0-01
案號
CLEV-113-壢簡-614-20241001-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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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61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孫東丞 被 告 徐瑞英 徐乾隆 葉徐五妹 徐陳秀圓 徐榮星 徐蘭英 徐蘭香 徐美嬌 徐秋梅 徐秋芸 陳亮輝 陳高淙 陳秀燕 黎傳茂 黎月貞 黎月珠 黎月玄 黎月萍 黎月華 徐李阿富 徐唯悟 徐嚲道 徐國強 徐柏煌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