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7
案號
CLEV-113-壢簡-621-20250107-2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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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6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莫君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蘭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即被告莫君毅對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611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