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0-17
案號
CLEV-113-壢簡-686-20241017-2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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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68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原告代位請求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請求遺產分割之訴狀,除應記載第38條規定之事項外,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冊,家事事件法第71條亦有規定。再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 產事件,惟尚欠缺如附表所示事項,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以裁定命其於收送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之資料,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前揭裁定業於112年8月5日送達原告之受僱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前揭所載資料,參諸前開說明,原告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附表: 編號 補正事項 說明 1 被繼承人謝瑞蓮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並查報遺產清冊所列全部遺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其中應包含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07建號建物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異動索引。 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別財產為分割之對象。原告代位請求分割被繼承人謝瑞蓮之遺產,須提出被繼承人謝瑞蓮全部遺產之遺產清冊,以確定分割遺產之對象及範圍。 2 提出記載被告、被繼承人姓名、最新戶籍地址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記載全部遺產之分割方法及各被告就遺產之應繼分)之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檢附繕本。原告另應按被告人數補呈起訴狀到院。 查明被繼承人謝瑞蓮之遺產範圍後,應記載正確之被告完整姓名及訴之聲明(即全部遺產之分割方法)。 3 各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