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10

案號

CLEV-113-壢簡-686-20241210-3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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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68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原告代位請分割遺產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17日所 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告僅收受本院寄送之繳費單,而未收受其 他公文書,無從得知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以113年度壢簡字第686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命補正之事項,爰聲明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系爭裁定及多元繳費單依送達回證所示固於113年8月 5日送達予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然原告稱僅收受多元繳費單而未收受包含系爭裁定之其他公文書,始無從補正應補正事項,既本院亦無從考究實際送達情形,為保障當事人訴訟權益,認原裁定應予廢棄,待本院職權調閱相關資料後,再另以裁定命原告補正相關訴訟要件。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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