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4

案號

CLEV-113-壢簡-815-20241004-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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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815號 原 告 張秀珠 住○○市○○區○○路0號00樓之0 被 告 莊正迪(113.9.7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莊正迪已於起訴後之113年 9月7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可稽,是被 告於原告起訴後死亡,則訴訟程序於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 他依法另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爰依前揭規 定,限期命原告補正被告莊正迪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 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內容勿省略),暨提出向該管法 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並陳明是否以書狀聲明由全 部繼承人承受訴訟。如無人繼承或繼承人有無不明,並陳報是否 有選任遺產管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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