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10
案號
CLEV-113-壢簡-911-20241210-3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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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9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智瑋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3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案件之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0月30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