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09

案號

CLEV-113-壢簡-961-20250109-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961號 原 告 邱美玲 訴訟代理人 陳安安律師 被 告 許美雪 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律師 呂岱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10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其 訴訟標的金額經變更後為新臺幣584萬2,381元,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10倍以上,原告聲請改用民事通常訴訟程序,於法並無不合,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至被告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6日言詞辯論時所陳:不同意變 更為通常程序審理,因本件案情並無繁雜,且請求之金額仍有諸多不合理之處等語,然訴訟標的金額之認定與實體法律關係之認定,究分屬二事,不能混為一談,且本院上開所持改用本件為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之理由亦非以案情繁雜為由,是本院礙難採納被告上開之意見,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