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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30
案號
CLEV-113-壢簡-992-20241230-2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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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99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詠進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昭全木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 ,逾期未繳納或繳納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 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 判費十分之五。」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復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上開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時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且僅就原判決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1,8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665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爰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