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1-07

案號

CLEV-113-壢聲更一-1-20241107-1

字號

壢聲更一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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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聲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治騵 住○○市○○區○○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將本院111年度壢簡字第1948號(改分 後案號為:112年度壢訴字第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2年5月23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核對筆錄記載內容是否正確,聲請交付本 院112年度壢訴字第4號案件於112年5月23日開庭內容,以確認當日筆錄是否需要更正或補充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壢訴字第4號案件原告(原案號為111年度壢簡字第1948號),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而聲請人所聲請112年5月23日之庭期,係改分案號前之111年度壢簡字第1948號案件之準備程序期日,是聲請人於聲請期限內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故其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期日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末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 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準此,聲請人就聲請而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 保存辦法第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法 官 黃丞蔚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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