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05
案號
CLEV-114-壢保險小-2-20250305-1
字號
壢保險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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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黃家洋 被 告 許應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95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日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附表:零件部分折舊(單位:新臺幣)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4,380×0.369=1,616 第1年折舊後價值 4,380-1,616=2,764 第2年折舊值 2,764×0.369=1,020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764-1,020=1,744 第3年折舊值 1,744×0.369=644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744-644=1,100 第4年折舊值 1,100×0.369=406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100-406=694 第5年折舊值 694×0.369=256 第5年折舊後價值 694-256=438 上開折舊後零件加計工資869元、烤漆5,688元,共計6,995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 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 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