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5

案號

CLEV-114-壢保險小-240-20250325-1

字號

壢保險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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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4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憲吉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 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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