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4
案號
CLEV-114-壢保險小-44-20250314-1
字號
壢保險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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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4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兼送達代收人) 陳君儀 複代理人 徐承緯 被 告 鄒亞迪 訴訟代理人 劉威志 方建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4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 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3月 18日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