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0

案號

CLEV-114-壢保險小-66-20250320-1

字號

壢保險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6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正中 被 告 鄭晉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3055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日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附表:零件部分折舊(單位:新臺幣)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9,550×0.369=3,524 第1年折舊後價值  9,550-3,524=6,026 第2年折舊值    6,026×0.369=2,224 第2年折舊後價值  6,026-2,224=3,802 第3年折舊值    3,802×0.369=1,403 第3年折舊後價值  3,802-1,403=2,399 第4年折舊值    2,399×0.369=885 第4年折舊後價值  2,399-885=1,514 第5年折舊值    1,514×0.369=559 第5年折舊後價值  1,514-559=955 上開折舊後零件加計工資6,500元、烤漆2,000元、拖吊費3,600元,共計13,055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   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   駁回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