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1
案號
CLEV-114-壢保險小-80-20250211-1
字號
壢保險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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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8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莊友仁 被 告 李翔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新竹縣○○鄉○道0號84公里處,被告 住所地係在基隆市仁愛區,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