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04

案號

CLEV-114-壢保險簡-63-20250304-1

字號

壢保險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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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保險簡字第6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金成 訴訟代理人 吳崇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桂全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 5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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