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
日期
2025-03-03
案號
CLEV-114-壢全更一-1-20250303-2
字號
壢全更一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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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全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達官院社區管理負責人廖珮吟 代 理 人 陳建豪律師 尹良律師 相 對 人 陳心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緊急處置,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所核發之114年度壢全更一字第1號裁定 之有效期間延長3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 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為前條第一項裁定前,於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裁定先為一定之緊急處置,其處置之有效期間不得逾七日。期滿前得聲請延長之,但延長期間不得逾三日。前項期間屆滿前,法院以裁定駁回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者,其先為之處置當然失其效力;其經裁定許為定暫時狀態,而其內容與先為之處置相異時,其相異之處置失其效力。第一項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同法第538條之1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為被告所有,而達官院社區所在土地未與公路直接聯絡而屬一袋地,達官院社區原是經由系爭土地通行至公路。惟相對人前阻礙達官院社區住戶通行,原告因而向本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准許後,相對人提請抗告,嗣經本院民事庭廢棄原裁定並發回,相對人見此再次於系爭土地上架設圍籬,並將達觀院社區對外通聯之唯一道路封閉,導致設住戶共13戶居民目前無法進出,而社區居民多為60、70歲以上長者或幼齡兒童,相對人之行為,不僅會造成社區內發生緊急事故時,救援車無法進入之危險外,近日寒流來襲,社區也將面臨瓦斯用罄無熱水可用之窘境,此已非單純造成社區住戶生活不便而會直接影響社區住戶之生命、財產安全之重大急迫危險,且社區住戶現已無法對外通聯。因定暫時狀態處分尚須時日,而114年2月18日所核發之114年度壢全更一字第1號緊急處置即將屆至,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1規定,聲請延長緊急處置等語。 三、經查,本件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前雖經本院裁定准許在 案,惟相對人抗告後,本院民事庭以113年度簡抗字第46號裁定廢棄後發回,而其中之一理由為略以:達官院社區土地是否為袋地?建國段518-2至518-8地號土地是否確無法經由相鄰之巷弄道路通行,原審未至現場勘驗,即准許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自有未洽等語。故依發回意旨,本件定暫時狀態假處分,非經本院會同兩造之現場勘驗,顯然無法為適當之裁定,本院前因現場勘驗及審理上可能須費時日,為避免緩不濟急,導致危害發生或擴大,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4年2月18日為准許緊急處置聲請之裁定。而該緊急處置即將屆至,惟聲請人有防止發生重大損害之情形尚未解除,且距本院114年3月21日至現場勘驗後並為假處分准駁之裁定,仍須費時日,避免緩不濟急,爰准聲請人之請,准予延長本院114年2月18日所為114年度壢全更一字第1號緊急處置之有效期間3日。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