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1-08
案號
CLEV-114-壢司小調-113-20250108-1
字號
壢司小調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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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司小調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高傳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積欠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信費 用暨其利息及違約金,屆期未為清償,嗣後該公司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為此爭議聲請調解等語。惟查,相對人之戶籍地址位於彰化縣,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準此,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