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日期

2025-03-06

案號

CLEV-114-壢司簡聲-25-20250306-1

字號

壢司簡聲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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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司簡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李水成 相 對 人 鄭志明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關於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現設籍於桃園○○○○○○○○○,致如附 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91條第3項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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