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贈與契約
日期
2025-03-27
案號
CLEV-114-壢司調-30-20250327-1
字號
壢司調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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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司調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施照群 施峻翔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施水聖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之情形者及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施水聖已於民國91年5月7日經該管戶籍機關逕 為遷出之除戶登記,有相對人施水聖之個人基本資料在卷足憑,是本件關於相對人施水聖之通知書,應於外國為送達。準此,本院依首開規定,裁定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5款及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