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28

案號

CLEV-114-壢小-11-20250328-1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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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1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原告尚應補繳500元, 二、具狀敘明本件原告為何人(若欲委任甲○○○為訴訟代理人,需 提出委任狀);本件利息請求之週年利率、違約金請求之起算日及週年利率為何;本件原因事實(需詳細記載人事時地物等事發經過)、依據之法律及請求權基礎;訴訟費用部分,究竟是「被告負擔」還是「被告連帶負擔」,並提出原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經更正且經原告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2份到院。 三、查原告起訴狀被告欄位僅記載「丁○○、丙○○(房東)」、性別 「女」及電話號碼等,並未具體詳細記載被告之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及住所,難特定被告為何人,無從對其送達起訴狀繕本。原告應於首揭補正期限內,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查詢申請被告「丁○○、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後,將戶籍謄本陳報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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