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03
案號
CLEV-114-壢小-156-20250203-1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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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156號 原 告 鄭堡元 被 告 曾語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又被告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被告上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上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