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03

案號

CLEV-114-壢小-156-20250203-1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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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156號 原 告 鄭堡元 被 告 曾語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又被告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被告上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上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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