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6
案號
CLEV-114-壢小-191-20250326-1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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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19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李安若 被 告 游守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3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725元,及其中新臺幣19228元自民國93 年12月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 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