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8
案號
CLEV-114-壢小-31-20250328-1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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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31號 原 告 張桂蓉 訴訟代理人 張天聲 楊逸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撒宮庭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