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04
案號
CLEV-114-壢小-339-20250304-1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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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339號 原 告 魏春翔 被 告 王詩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住所地位在新北市林口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