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31
案號
CLEV-114-壢小-380-20250331-1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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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380號 原 告 葉明泓 被 告 楊廷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戶籍地在新竹縣橫山鄉,又侵權行為發生地位於 新竹縣新埔鎮,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院無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至有管轄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宏明